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1号令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也在稍后的7月中旬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出了细致而具体的决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刚刚出台不久,就有媒体称赞其“相对于已经废止的法规有着很大的进步意义,已经没有暴力的存在,也对执法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值得肯定。它表现了新一届政府对民意、民声的及时回应,对执法中的弊端的及时补救。”新的制度颁发后,我们也注意到如下重要变化。
第一,新法规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该办法以民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公安部门基本淡出了救助管理领域。执法主题的变化无疑加强了法规社会的社会福利与救济的意义,体现的是政府对社会贫弱者的责任。
第二,法规对救助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办法第一条就是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基本的救助对象,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是救助的目标,也就是说,“三证”不全不能成为收容遣送的条件,更不能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这对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权益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三,新法规中对救助站和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较多。这些规定都对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与限制,显示了该办法的政府福利救助性质。
该法规的出台令人欣慰的是政府表现出来的新民、善民的作风,务实负责的精神,也表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更加符合人性。而这种作风和精神将大大的提高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
国家公安部:令人拍手称快的便民30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国家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会上介绍了公安部最新出台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按需申领护照范围扩大到中国100个大中城市......等等这些条例让许多人们盼望以久的事情成为了现实。
公安部的便民30条包括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其中在户籍管理方面,此次推出的措施有7项、交通管理方面的措施有17项、出入境方面的措施有5项、消防管理方面的措施1项。
一次即推出30项便民措施,且涉及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等多个方面,这确实还不多见。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便民措施看似简单明了,许多与原规定相比甚至只有细微的变动,但是,其每一项都与广大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点改进都将可能给百姓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所以便民30条的出台反映着中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式下对自身定位的深刻认识,标志着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公共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意味着“人民公安”理念的回归,并展现出公安机关尊重人权、重视人权的理性心态。
避免公共权利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作为执法机关,在进入公民住宅的问题上,第一,主人拒绝的不能擅自进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里面正在发生凶杀案,警察要执行公务,这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第三,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火灾,家里没有人,无法征得同意,但是情况紧急很可能殃及到邻居,这时消防队可以破门而入,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警察是象征国家权利的。如果我们要避免公共权利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视为是个人隐私权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要保证个人隐私权的一个重要空间。如果这样一个空间被随意侵入,我们就连非常隐秘的地方都将暴露在警察面前,这是不合适的。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说有谁可以合法的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那一定是国家公权。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在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司法重在证据,事先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谨凭‘行迹可疑’的主观臆断和‘我是警察’的权威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制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
人权问题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促进和改善人权主要要靠各国政府和人民按照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各国之间就人权问题展开对话、交流合作,以便学习、借鉴别国在促进和保证人权方面探索的有益经验和积累成果,谋求共同进步与发展。中国正以尊重人权、维护人权方面树立起自己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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